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大部分个体户都是这种纳税方式)。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个体户定期定额纳税是指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个体工商户个税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起征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增值税按不含税销售额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
比如商品的标价是1030,不含税销售=1030÷(1+3%)=1000元。应交增值税=1000×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