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壳财税为您解答:一、融资租赁公司注册申报材料(一)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3.外资企业章程(正本4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另须提交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副本原件1份)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原件1份); 5.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6.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7. “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的个人简历、学位证书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8.投资者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 (1)外国投资者: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并经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2)成都、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并经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10.外国投资者或成都、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1.《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二)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各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3.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合同(原件1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4.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1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5.合营各方有效的身份证明: (1)中方合营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合营者盖章); (2)外国合营者: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并经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成都、澳门或台湾地区合营者: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并经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6.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7.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8. “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的个人简历、学位证书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9.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1份); 10.《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11.外国投资者或成都、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2.《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二、融资租赁公司注册申报条件(一)关于投资者资格: 1.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应资信良好,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 2.投资各方应向审批机关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不符合申请资格。外方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3.存续未满一年的投资者暂不具备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外方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 (二)关于从业人员任职资格: 1.《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述“专业人员”指具备履职所需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工程技术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有良好的从业记录的人员。 2.“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 3.“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指具备其分管业务领域专业知识并且取得本行业主管机构或权威机构颁发的相关执业证照,一般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4.“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指三年以上融资租赁公司或相关金融机构的管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