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申请办法
新开业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规定标准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条件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有效期一年;因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在取消当年(指公历年度)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于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起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但最迟不得超过次年一月底; 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若免税货物全部或部分恢复征税,且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应于恢复征税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并附报如下资料:
1、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报告;
2、成立经济组织的文件、章程、协议(指成立经济组织由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成立有限公司的章程、联营企业的协议书等);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及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说明;
5、银行开户许可证及所有银行帐户。在以后的经营中新增的银行帐户应在十五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会计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会计电算化培训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代理机构代为记帐核算的,应提供代理证明;
7、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时,应提供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8、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商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除提供以上所列证件、资料以外,还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地理位置、经营面积或房屋租赁合同(含仓库租赁合同);
2、法人代表或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