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变更
1、由法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文件(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需要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决定(依照规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批准证书副本(1)文件(原件各1份)(注:可以通过我局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免提交;否则需要提交纸质文件材料);
5、批准的公司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6、增加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同时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7、减少认缴注册资本总额的,提交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之后可申请办理减资登记),及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北京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1、由法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文件(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需要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决定(依照规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且盖公章)(原件1份);
4、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且 加盖公司公章);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