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四年,由6个连续、轻快的“滴”声组成的QQ提示音终于被准予注册。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腾讯公司申请的“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具有显著性,准予注册,这也是我国商标法领域首例声音商标案件。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判决是法院通过司法判决准予注册声音商标,并不代表“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已经注册成功。
早在2013年,我国《商标法》就进行了修改。新法删除了商标构成要素必须属于“可视性标志”的原有要求,使得任何能够发挥商品或服务来源识别作用的标志,都有可能作为商标获准注册。声音也作为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被列入其中。新《商标法》施行4年来,全国共有546件声音商标申请注册,但仅不到20个注册成功,因为声音商标不像文字和图形,属于非传统商标,需要更加显著的区别特征,在准备材料方面要求也更加严格。
即使这样,声音商标还是具有很大的优势,声音商标易识别、易传播、有个性、认知度高,俗话说,未见其人先闻其声,消费者对声音本身敏感,这十分便于区分商品及服务的来源。
声音商标需具备以下特点:
01显著性
商标的本质作用在于让消费者识别出特定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以区别于其他的企业,即所谓的"识别性"与"区别性",这也就要求商标具有一定程度的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属性,是商标能够获得注册的基本条件。声音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显著性是其作为商标的核心属性。根据美国法律实践,只有那些"惟一的、与众不同并具有显著性"的标识才能够注册,对于那些"与普通声音类似或模仿普通声音"的标识,申请人必须证明这种声音通过使用已产生了"第二意义"。
02独特性
不是所有的具有显著性的声音都能注册成为声音商标,有些声音仍然被排除在商标注册之外,比如通用性声音。通用性的声音指的是我们平时经常使用的声音,已经成为公共资源的声音,往往是商品或服务产生功能或效果的必要组成,其与商品或服务有着必然的联系,而并非是一种独立的、识别性的标记。通用性声音不能成为声音商标这点在澳大利亚、我国台湾地区等已有规定。不具识别性的声音是包含或由普通常见的声音组成,亦即其他竞争者想要在类似的领域中使用。
03功能性
声音必须是指向特定的产品来源,而不能只是单纯渲染,商标的基本作用是识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服务者,表明商品的出处,区别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一段声音如果仅仅是渲染播放这段旋律,那就不具备商标的基本功能,声音商标也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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